罚!崇明公布6起电瓶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电竞企鹅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0:38 访问量 :731 次

  近年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瓶车经营性“拼、加、改”装整治,严厉打击电瓶车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了一批电瓶车经营性“拼、加、改”装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区远明电瓶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鞍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构成了改装并销售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晓钦电动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电瓶车加装了电池托架并改装了鞍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被查到同类型违法行为,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区应敏自行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新大洲”电瓶车改装了靠背、侧板、加长鞍座和挡泥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瓶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阳光电动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2辆“新日”电瓶车改装了后备箱、侧板、支架(后备箱)。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瓶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庆友摩托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2辆“绿能”电瓶车改装了保险杠、后备箱、侧板、鞍座。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瓶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崇明县滕飞摩托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爱玛”电瓶车改装了保险杠、后备箱、侧板、鞍座及挡泥板。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瓶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提高电瓶车经营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阅知执行。

  一、依法销售的电瓶车,全部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并获得3C认证。

  二、建立进货查验、销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电瓶车合格证明,核查整车质量、外观尺寸等关键参数,建立电池进货、销售台账,载明电池生产厂商、型号、标称电压等关键数据,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等资料。

  三、绝不销售无资质品牌、无公告目录的电瓶车辆,绝不销售假冒、伪劣的电瓶车配件产品。

  四、绝不进行虚假宣传,绝不误导消费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绝不进行违法拼装、加装、改装电池容量和车辆原厂结构配件等行为。

  五、在消费的人购买电瓶车时,有义务告知用户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六、时刻牢记公司(门店)的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抓好公司制作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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